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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不是共同财产。一般而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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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生育子女所借款项。这些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需要而产生的。 生育子女所导致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这是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前购的房屋增值部分一般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房子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有财产协议,约定该房子婚后共同所有的,那么房屋增值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双方所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夫妻一方或双方通过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 夫妻一方或双方通过继承、受赠获得的财产; 3. 夫妻一方或双方通过知识产权产生的经济利益; 4. 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收益; 5. 夫妻一方或双方所获得的债权; 6. 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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