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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凭《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双方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在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向其父亲或者母亲...
出生登记落户,随父随母自愿选择,还须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③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对无《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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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婴儿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亲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需随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必须提供法院判定或公证机关公证确认的父子关系证明材料办理。出生登记办理条件新生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申报材料①父母《结婚证》②父母《居民户口簿》③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特殊情况所需申报材料:▲父母一方户口在外省,申报所生子女落户时,还需要外省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该子女《未落户证明》;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需随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还必须提供法院判定或公证机关公证确认的父子关系证明。▲无《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落户的,提供:①父母《结婚证》、②父、母、婴儿三人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等)证明材料、③父母《户口簿》▲无法提供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等)证明材料的,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访问并制作笔录,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按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其所生的子女要求落户的提供:①父母双方的军人身份证明(含团级以上)、②父母《结婚证》、③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单独立家庭户的须提供夫妻的《房产证》、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落户的须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的关系证明。▲父母失踪、死亡、服刑的,要求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其它亲属落户提供:①父母失踪、死亡证明由派出所出具注销户口证明,判决书和在押证明、②《出生医学证明》、③父母《结婚证》、④被投靠人关系证明⑤被投靠人《户口簿》▲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结婚证》,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按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其它亲属落户。▲出国人员在国外出生子女回国落户提供:①父母《结婚证》、②《居住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证》或《办理户口通知单》、③子女出生证明▲父母在国外,出生婴儿要求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其它亲属落户提供:①父母《结婚证》和《中国护照》、②婴儿《出生医学证明》、③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④被投靠人《户口簿》▲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如属国外的《结婚证》,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认证▲随养父母申报出生的提供:①养父母申请报告、②区县级民政局签发的《收养证》、③养父母《结婚证》、④养父母《居民户口簿》▲弃婴落户提供:①监护人申请报告、②监护人《户口簿》、③村(居)委会出具证明、④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访问笔录▲福利院收养弃婴申报户口提供:①福利院申请报告和花名册、②《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与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订的代养协议书、③福利院集体《户口簿》办理流程弃婴落户、福利院收养弃婴申报户口的,派出所受理――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其余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收费标准免费,如有换户口本,工本费6元。办理时限弃婴落户、福利院收养弃婴申报户口的,材料齐全的12个工作日办结;其余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1.最好在一年内办理,跨年(指一整年以上)申报出生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调查核实的。 2.珠海新生儿入户办理流程 (一)婴儿监护人持申请材料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申报并现场摄像。双(多)胞胎和国(境)外出生婴儿申报的,申请人需到场面视。 (二)派出所收到申请材料后,经过初审,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并现场摄像,按照受理类别当场办理登记或出具受理回执后呈报材料;双(多)胞胎和国(境)外出生婴儿申报的,需同时拍摄申报人及申请人图像。 2、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退回申请材料,待材料齐全后受理。 3、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将理由当场告知申报人。 (三)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办理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四)经审核批准入户的,由派出所通知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政业务受理回执和申请人相片(满三周岁的提交近期一张一寸免冠标准照)到拟登记地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满十六岁的,应办理身份证。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凭《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双方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在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向其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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