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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谓的分户口,其实就是分户。 分户是可以的,但必须符合分户条件。 一、根据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
一,不可以: 1,离婚并不是当事人或者孩子变更户口性质的法定条件之一; 2,当事人需要进行户口非转农的,需要当地有相应的政策,而当事人又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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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可以: 1,离婚并不是当事人或者孩子变更户口性质的法定条件之一; 2,当事人需要进行户口非转农的,需要当地有相应的政策,而当事人又符合相应的政策; 3,目前我国正在进行户籍制度改革,以后就不区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了,统称为“居民户口”。二,户口性质的分类: 1,按户粮关系分:农业户口、非农户口; 2,非农户口包括:城镇户口(居民户口)、农村居民户口、集体户口等; 3,户口同时分为集体户口、家庭户口、军籍户口; 4,还可以分为常住户口和暂住户口。
城市户口儿女肯定可以继承农村的房产。因为国家没有任何规定,城市户口不能继承农村的房产的。只要符合民法典规定的,都可以办理继承房产城市户口也是完全可从继承父母农村的房产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1、是的:当事人的户口属于挂靠(寄)在父母的户口所在地的本集体常住户口人员(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 2、原则上来说,当事人属于非农业户口的,不能参与户口所在集体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的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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