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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基本原则是: 1、无息推定原则;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般遵循下列几个原则: 1、处理原则。“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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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基本原则是: 1、无息推定原则;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2、处理原则; 3、合理利率原则; 4、不保护复利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般遵循下列几个原则: 1、处理原则。“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2、无息推定原则。即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 3、合理利率原则。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是对原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民之间借款问题司法解释在立法上的确认。
第一:处理原则。按照我国的《合同法》第211条规定,如果民间借贷双方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约定需要给出借人支付利息,或者没有约定借款利率的情况,就视为没有不用支付给出借人利息,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明确在借款合同上约定支付利息,则在还款中要支付给出借人利息,只是这个借款的利率不能自己顺便订,不能超过国家关于民间借贷借款利率的规定才可以。 第二:无息推定原则。这点是把第一个原则的不支付利息加以强调,民间借贷的当事人之间如果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必须支付利息或者不明确的提出要支付利息,应当推定确认借款行为中不必向借款人支付利息。 第三:合理利率原则。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不得超过国家对限制借款有关的利率规定范围,这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有明确规定,具体来说,就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年利率的24%,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不超过此利率的付利息行为。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会视为高利率,超过36%的部分的利息是无效的。借款人有权拒绝支付超过36%的已支付的利息。 第四:不保护复利原则。在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出借人收取的借款利息,不得再把利息作为本金再次收取利息也就是复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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