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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您的问题合肥市工伤工资是多少,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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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通知 (合政办〔2006〕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520元(每人每月,下同),肥东县、肥西县390元,长丰县360元。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5.7元(每人每小时,下同),肥东县、肥西县4.9元。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 自2006年7月1日起,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由原来的每户月人均230元提高到260元,所需资金按低保金来源渠道分级负担。城市低保标准调整后,企业协保人员生活费同步调整,3县城镇低保标准根据各县实际作相应调整。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产假最多158天,包括法定产假98天和地方规定60天。法律规定:《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37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儿童的夫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给予以下报酬:(1)女性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2)男性享受10天护理假的夫妇异地生活的,护理假期为20天。员工在预付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在职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生育前可休15天产假困难,生育增加15天产假的多胞胎,每人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
98天。国家法定产假是9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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