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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应按月汇总编制国际结算业务统计报表并上报总行。...
未经总行和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各分行所属分支行不得直接输国际结算业务。各分行所属分支行可接受上级分行的委托,代办部分国际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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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对国内单位的收费以人民币为计价标准。如收取外汇,应用该币种的外汇买入价折算。分行对境外客户的收费应全部计收外汇。
信用证和修改书,必须经过经办人员打证、复核人员复核、有权签字人核准签后,方可发出。信开信用证及修改,需双签后发出,其中一人必须是甲级签字人。电开信用证及修改,需经分行国际业务部甲级签定人签发后,方可编押发出。签发的电文稿原件应归档备查。信用证修改必须由原信用证通知行通知。分行如与选定的境外通知行无直接的密押关系,可用经该物国际业务部有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传真件或加押电传,向总行申请代为编押。
收汇1.分行审单完毕,应根据信用证有关条款,迅速向境外银行索汇。2.境外帐户行贷记总行帐户后,总行即用电传通知有关分行。3.分行在向开证行邮寄单据20天后,未收到款项或承兑通知时,应首先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查询。总行检查收帐情况后,应迅速给予明确答复。如未收到款项,则分行应向开证行查询。凡出现境外银行拒付、拒承兑或款项逾期两个月以上仍未收妥的情况,分行应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汇报,以便联系解决。4.分行收到总行电传贷记报单即可视为款项收妥。该款项如需结汇,则应由认用证受益人按规定办理有关结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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