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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立案侦查的期限是没有规定的,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
一般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不得超过两个月侦结。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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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
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天,特殊情况最长37天;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案件,可延长1个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的,可以延长2个月;犯罪嫌疑人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调查结束的,可以延长2个月;发现其他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刑事案件逮捕的期限是多长, 1、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4、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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