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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
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的: 1、当事人符合我国《社会保险法》第10条的规定之一的,应该在本人最新的户口所在地以个人的名义参保社保里的基本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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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以: 1、当事人在当地实现就业的,可以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保(此时与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无关); 2、当事人以个人的名义参加社保的,应该在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社保部门参保,不能异地受理,并且只能参保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其他三险(生育、工作、失业),个人不能参保。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保保险法》的规定: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二,《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第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一)义务教育;(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可以的,但需要一定的条件。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社保以属地为原则,而与户口所在地没有直接的关系。异地户口且已在本地从业的个体工商户或务工人员,凡符合参保条件的,均可在从业地办理参保,如果以后回到原户口所在地重新从业的人员,可办理转移,在当地社保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后接续参保缴费,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一直在本地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不论户籍在何地,可在最后参保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在该地社保机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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