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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股权的程序有: 1、向股份企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股权情况和股份企业的有关情况; 2、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 3、...
股权质押的执行程序如下: 1、依法应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2、质权人和出质人依法办理出质登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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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的执行程序如下: 1、依法应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2、质权人和出质人依法办理出质登记。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强制执行股权的基本程序主要是: 1、向股份企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股权情况和股份企业的有关情况。 2、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 3、被执行股权进行作价。 4、通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受让权。 5、由法院发布转让股权的公告,以公开招标方式转让股。 6、签定股权转让合同。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执行程序是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通知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股权价值以及以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强制转让股权等。公司的其余股东此时有优先购买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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