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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延期举证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
当庭延期举证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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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举证的相关规定主要是《证据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从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即送达举证通知书,从这一点看该规定并无不妥之处。但实务中并非每一个案件争议的焦点都十分明确, 1、从诉状中看似争议重大的问题,经被告答辩后予以承认,该部份事实的证据无需再举, 2、举证责任的分配一般由人民法院确定,而具体操作中则是承办此案的审判人员,但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时一般是由立案庭人员送达举证通知书,可能会出现“事不对题”的举证通知。 因此,从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举证期限有失偏颇。举证通知书不一定与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同时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应当及时向自己提出证据。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人民法院确定了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和期限。当事人在此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期限。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不采纳证据,或者采纳证据但给予警告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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