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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间以内,包括以下具体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2)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人在判决...
人民法院对于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就是我们常说的数罪并罚,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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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期间数罪并罚的规则是: 《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一般情形下,数罪的并罚直接以上述规则处理,关键的问题是对于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期间又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并罚方法,因为此时本罪已经被依法判决并执行了一定时间,与另罪的并罚就涉及对该已经执行的刑期如何处理的问题。对此,《刑法》第70条、第71条作了规定,分别适用“先并(加)后减”与“先减后并(加)”的方法。这两种方法区别点在于看在刑罚执行期限间所发现的犯罪是漏罪还是新罪:如果是漏罪,即判决宣告以前实施而未被判决的犯罪,应适用“先并后减”的并罚方法。也就是说,漏罪并罚先并之后再减去已执行过的刑期,从而确定出此时(即发现漏罪而进行并罚时)仍须执行的刑罚或刑期幅度; 如果是新罪,即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期间所的罪行,应该适用“先减后并”的并罚方法,即先减去已经执行过的刑期,再用余刑与新罪之刑进行并罚,得出的结果就是此时(即因犯新罪而进行并罚时)仍须执行的刑罚或刑期幅度。
1、重罪吸收轻罪 只按数罪中最重罪的法定刑判刑,通常称为从重处罚。比如一个人既犯杀人罪又犯盗窃罪,就按照杀人罪规定的刑罚判刑。唐、明、清律在中国都是如此。2、重刑吸收轻刑 将所犯数罪分别叛刑后,只执行最重的刑罚。1960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了数罪合并的两种处罚方式,首先规定了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犯罪分子有本法典分则不同规定规定的两种以上罪行,对其中任何一种都没有处罚的,法院应当分别处罚每种罪行,然后采取重刑吸收轻刑的方法。合并原则,根据刑法上的一罪一刑原则,数罪分别判刑后合并执行。 限制加重原则,根据最重犯罪的刑罚加重所犯数罪的处罚,或者总和刑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规定不得超过一定期限。 折衷原则,数罪分别判刑,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吸收、合并、加重限制等不同处罚原则:数罪中有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即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排除其他轻刑;对于判处几个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采取限制加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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