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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每3年调整公布一次。2、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
第四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每亩11490元计算;征收其它农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按每亩4596元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每亩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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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公益设施占地 2、土地由贵州省政府作征收决定(有基本农田的话由国务院作出) 3、补偿安置方案由县以上国土局作出,报市政府批准 补偿包括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 4、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5、对补偿结果不服,可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土地补偿费 1、征收稻田、菜地(鱼塘、藕塘)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8至10倍; 2、征收旱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土地年产值的6至8倍;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征收旱地年产值的2至4倍。土地年产值,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根据被征(拨)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及其类别、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的常年产量,参照国家收购牌价和市场价格综合拟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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