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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行登记,再上孩子户口。根据《》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
可以的,详情可以咨询民政局: 办理收养手续需提供证明: 1、领养申请书;2、收养人双方户口、身份证、结婚证; 3、居委会出具收养人本人婚姻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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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只有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残疾儿童、弃婴才能进入体现国家监护制度的儿童福利院,其他未成年人还无法获得国家的监护。接受孤儿、弃婴、残疾儿童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实行审批制度。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具有接收孤儿、弃婴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的批准权利。孤儿、弃婴转送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必须由送养当事人负责与当地民政部门联系。送养当事人是指直接办理孤儿、弃婴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案件的公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和孤儿的法定监护人。
申请办理收养登记证手续:1、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夫妻双方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证,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要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被收养人如果已年满十周岁,必须亲自到场。因为收养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的,必须要求收养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证,这样便于登记机关对收养当事人收养意愿的真实性和收养人资格的审查。2、办理收养登记证的申请收养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申请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有效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必须是有人事部门的单位出具的证明才有效。该证明一般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申请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孤儿的,须提供该孤儿所在的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同意送养的证明。申请收养弃婴须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证明。申请收养有残疾的儿童,还须提供县级医疗单位或该残儿所在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3、申请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上述证件后,应按照收养登记机关的要求如实填写《收养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真实的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它有关事项。
社会福利机构目的主要是由国家兴办的慈善组织,负责由养社会上父母双亡、其他亲属无力抚养的孤儿和经公安部门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儿童的社会福利机构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专门收养儿童的儿童福利院,另一种是既收养儿童也收养其他收养对象的综合福利院。儿童入院后,他们就成为享受国家福利待遇的孩子,受到社会福利机构的养育和。社会福利机构成为这些孩子的监护人。《》第5条规定,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有三种:一是失去父母的孤儿;二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是生父母送到社会福利机构寄养的残疾儿童。前两种孩子的监护人是社会福利机构,可以由福利机构送养;第三种孩子的监护人是其生父母,而不是社会福利机构,因此,社会福利机构无权将这些孩子送给他人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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