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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透析室应当严格按照血液透析器复用的有关操作规范,对可重复使用的透析器进行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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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职业条件包括: 1、有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有合适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
血液透析室应当配备护士长或护理组长,负责各项规章制度的督促落实和血液透析室的日常管理。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护士长或护理组长应由具备一定透析护理工作经验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担任,二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护士长或护理组长应由具备一定透析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的担任。
医疗机构的名称由登记机关核定,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医疗机构应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使用两个以上名称者,应经登记机关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以相应的行政区划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并分别由省、市、XX、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冠以机关、企事业单位名称的医疗机构,由其主管部门审批,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核准。个人、合伙设立的医疗机构不得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使用国际组织名称,以及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为医疗机构名称的,分别由省、XX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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