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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走私兴奋剂,有没有权威部门管辖?

2021-10-21
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或者其他人员以在体育竞赛中非法使用为目的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涉案物质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一)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二)用于或者准备用于未成年人运动员,残疾人运动员的;(三)用于或者准备用于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四)其他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实施定金规定的行为,涉案物质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但逃避税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1年内因走私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再次走私的,应根据刑法第153条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以货物罪定罪处罚。走私稀有植物及其产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货物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的情况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金。公司犯本条规定罪的,对公司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按本条规定处罚。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走私兴奋剂目录列出的物质行为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法释〔2014〕10号)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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