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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哪些规定

2022-01-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并于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由于用人单位与超过退休年龄被返聘职工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各地实践操作中观点不一,这次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其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表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划分标准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从此也否定了以“超过退休年龄”来确定劳动关系的观点。 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奚晓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第97页对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应如何认定做了详尽分析,作出结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既然不以“超过退休年龄”来划分,那么根据“退休年龄”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间的关系,可以进行如下分类: 第一种是超过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第二种是超过退休年龄,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所以,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为劳务关系;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为劳动关系。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认定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认定工伤。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2010年3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问题的答复 [2007]行他字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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