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我国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分子所判处的管制刑事处罚,应当对罪犯不予关押,在限制其自由的情况下进行社区矫正。 2、《刑法》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
1、执行管制刑罚的方式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同时,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违反...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由人民法院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即对管制的执行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这个权力。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管制的具体机关应当是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及相当于县级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分子执行管制时,应当注意贯彻群众路线,即充分发挥有关单位或基层组织的作用,依靠群众,监督犯罪分子遵守有关规定。 2、管制刑期的计算。刑法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判决开始执行的当日起计算,当日包括在刑期之内。同时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即判决执行之前犯罪分子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措施的,应当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 3、管制的解除。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这样规定有利于防止无限制地延长管制,损害被解除管制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及时宣传法制,教育群众,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控制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类型。控制是对罪犯不予拘留,但限制其自由,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控制期限在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不拘留犯罪分子,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拘留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不离开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不拘留罪犯是控制刑和其他刑罚方法的重要区别。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必须依法进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限制罪犯自由主要表现在限制政治自由、担任领导职务、外出经商、迁居等自由。 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一)管制应按照刑法第三章第二节和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执行。执行机关应是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以及相当于县级的公安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可以组织所属公安派出所、公安特派员或者有关单位的保卫组织,依靠治安保卫委员会具体执行。为了有利于贯彻群众路线,对于每一个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组成三人或五人的群众监督改造小组,在治安保卫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监督被管制的犯罪分子遵守管制规定,促使其认罪悔改,成为守法的公民。管制只限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本人,不得株连其家属、亲友。(二)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进行认罪服法教育,并且定期组织群众评议。对于应当依法予以减刑的,执行机关要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对于在管制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时没有发现的罪行时,执行机关应当按刑事诉讼程序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三)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外出或者迁居时,必须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外出两日以内的,可以向执行机关委托的治安保卫委员会请假;外出三日至十日以内的,应当经过执行机关所属的有关公安派出所、公安特派员或者所在单位的保卫组织批准;迁居的,须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四)执行管制和解除管制都应当向群众宣布。执行机关应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处,向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有关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管制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和是否剥夺政治权利。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有关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式样附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还应当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五)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二、拘役(一)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判处拘役的罪犯,有条件建立拘役所的放在拘役所执行;没有条件的可放在就近的监狱或劳改队执行;远离监狱和劳改队的公安机关,可放在看守所内执行。(二)对放在监狱或劳改队执行拘役的罪犯,都要组织他们参加生产劳动,并从劳动收入中“酌量发给报酬”。对放在看守所的拘役犯,原则上应分管分押,并积极创造条件,使他们能够在看守所院内参加一些手工业、副业等生产劳动;也可以与看守所驻地附近的生产劳动单位(例如:清洁队、砖瓦场、建筑工程队、人民公社生产队等)联系,吸收他们参加一些生产劳动,并委托生产劳动单位对他们进行监督。采用这种方式参加劳动的拘役犯,仍在看守所住宿,早出晚归。(三)拘役犯在服刑期间,按法律规定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路费自理。路途较远的,可以累积使用假期。(四)拘役犯服刑期满,由执行机关发给刑满释放证予以释放。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3人已浏览
99人已浏览
512人已浏览
17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