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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退出财产分割的问题主要应按的规定,进行资产清算。根据公司法186条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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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体系是个复杂的利益系统,各公司参与人之间的利益休戚相关,任何一方利益的变动都会影响到其他参与主体的利益。股东退股会产生公司资本减少的客观后果,公司资本的减少使公司的偿债能力下降,从而影响到公司债权人的清偿。如果股东和公司串通一气,通过股东退股逃避债务,还会构成对公司债权人的侵权。因此,必须对股东退股做出必要的限制。新《公司法》没有对此做出规定,笔者认为,对股东退股应当做出以下几方面的限制: 第一,公司负债大于资产的情况下,退股股东应当提供担保。当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时,退股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公司收购价格不能超出公司的净资产,否则,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失。 第三,股东退出财产分割股东退股应当履行公示程序,按照公司减资的程序,通知或者公告公司的债权人,债权人不同意股东退股的,公司应当清偿其债务,然后继续进行退股工作。这防止股东和股东或公司串通起来逃避公司债务的重要防范措施。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股东的退出方式有: 1、股东可以通过转让股权给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其他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来退出; 2、股东可以通过请求公司回购其股份来退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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