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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失业保险政策、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等情况的专用凭证。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失业保险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如何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需要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原企业出具的下岗证明、所在社区提供的未实现再就业的证明,到户籍所在社区申请办理。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及非我省户籍的劳动者,需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由常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登记,经街道劳动保障站审核和县(市、区)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后发证。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自主创业人员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由创业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登记,经街道劳动保障站审核和县(市、区)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后发证。残疾人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由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审核,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复核,经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打印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录入全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信息系统后发证。二、就业失业登记证有什么用《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劳动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具体来讲:劳动者可凭证跨地区按规定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扶持政策的,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创业培训补贴等。对符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凭证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就业援助对象凭证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可凭证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凭证为劳动者办理录用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等事务以及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凭证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根据《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劳动者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失业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就业失业登记证不用注销,只是做好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即可。 用人单位在为其新招用的劳动者办理劳动合同备案(包括用工备案)手续和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参保手续时; 应到所在地就业管理部门办理就业登记,并持就业管理部门加盖“已办理就业登记”戳记的《劳动用工备案名册》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和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其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失业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地税、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失业保险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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