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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区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确定了集资诈骗罪的三个量刑档,其中,数额较大是入罪门槛,诈骗集资款数额较大才构成集资诈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视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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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区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确定了集资诈骗罪的三个量刑档,其中,数额较大是入罪门槛,诈骗集资款数额较大才构成集资诈骗罪。《解释》第5条区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对三个数额标准的具体掌握作了规定:个人集资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数额分别为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数额分别为50万元、150万元、500万元。据此,个人集资诈骗1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50万元以上就应当定罪处罚。《解释》第5条还对集资诈骗的数额认定标准作了规定,“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据此,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认定标准并不完全相同,在计算集资诈骗数额时需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诈骗数额。不同于非法吸收资金的数额,诈骗数额是指不予归还、非法占有的数额,集资诈骗犯罪当中已返还部分不应计入诈骗数额。二是利息计算。与返还本金不同,利息在非法集资犯罪当中不被认可、不予保护,支付利息本质上属于对其实际骗取资金的处分,而且,利息是否计入诈骗数额还涉及到赃款的认定、追缴以及其他集资参与人的公平受偿问题,故原则上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超过10万元的,视为数额较大;数额超过30万元的,视为数额巨大;数额超过100万元的,视为数额特别巨大。公司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方式非法集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视为数额较大;超过3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巨额;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金额特别大。公司进行集资诈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金额大;如果金额超过150万元,则视为巨额;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视为金额特别巨大。集资诈骗金额按行为人实际骗取的金额计算,事发前已返还的金额应当扣除。行为人为集资诈骗活动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贿赂、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集资诈骗活动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返还的,应当计入诈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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