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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权利可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转让的注册...
法律只规定了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范围,不在范围之内的,不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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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而且还要满足以下的条件才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1)必须是财产权 (2)必须是可以让与的财产权若该权利不能让与,不仅不能就该权利的变卖价金受偿,也不能由质权人取得权利。 (3)必须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质权是动产质权,不动产原则上不能设定质权。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房屋所有权。 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以应收账款出质以外的权利。 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押财产。出质人也可以将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仓单、提单等财产权利出质,这时质权称为权利质权。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的规定,以下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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