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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有可能判无罪,一般需要根据犯罪分子准备的程度进行判决。根据《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
要看具体的犯罪情节。不是所有人都应该被判刑,也不是所有人都不应该被判刑。《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于预备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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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犯罪准备是指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开始犯罪的情况。虽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准备阶段没有实际的后果,但也有社会危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犯罪准备工具和条件。 对于预备犯,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既遂犯的处罚。
要看具体的犯罪情节。不是全部都要判,也不是全部都不判。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所以,在犯罪预备阶段,如果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没有造成任何不好的犯罪结果,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作出免除处罚的决定,也就是不会被判刑。反之,如果该犯罪预备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是会按照相应的罪名被定罪量刑的,但是会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例】 被告人林某因被害人孙某,曾经向有关部门举报其非法行医一事,产生不满心理。2007年9月4日晚,被告人林某酒后携带火柴和汽油来到被害人孙某居住地,欲对被害人孙某居住的房屋实施放火行为。当被告人林某站在该房屋东侧的简易仓房上,准备向房屋的顶部攀爬时,因踩破仓房的瓦片从简易仓房的顶部跌落下来,被告人遂离开现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汽油、火柴、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某、梁某某的证言和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因对被害人的举报行为,产生不满心理,遂携带作案工具火柴、汽油,欲对被害人的住宅放火焚烧,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林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林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开始点燃他人住宅的行为,系犯罪预备,对其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效力。
预备犯罪还没开始的判刑,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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