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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如果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应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并分别由原告、被告、第三人交纳。 第二,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53条规定,“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负担的数额。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巧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第三,终结诉讼的案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四,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的诉讼费用计算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复核,不得单独就诉讼费用的决定问题提出上诉。
《诉讼费用支付方法》(节选)第二章诉讼费用支付范围。 第六条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支付的诉讼费用如下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用;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按照本方法规定支付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支付案件受理费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调停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第十条当事人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以下事项,支付申请费 (一)申请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调停书、仲裁机构依法提出的裁决和调停书,公证机构依法提供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件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命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取消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认可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决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一条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过劳补助金,由人民法院按国家规定标准征收。 当事人复印案件文件和法律文件,必须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支付劳动费。 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鉴定、公告、调查、翻译、评价、拍卖、仓库、保管、运输、船舶监督等发生的依法应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人民法院决定根据谁主张,由当事人直接向有关机构和机构支付。 人民法院按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费。 第三章诉讼费用的支付标准。 第十三条案件的受理费分别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和价格,按以下比例分阶段累计缴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支付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缴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缴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缴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缴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缴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缴纳: 1、离婚案件每件支付50元至300元。关于财产分割,财产总额在20万元以下的,不另行缴纳的2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5%缴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和价格的,每件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价格的,按财产案件标准缴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支付十元。 (五)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缴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支付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支付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时,每件支付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范围内制定具体缴纳标准。
标准如下: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按下列标准分别支付:(1)财产案件的金额或价格按下列比例分段支付: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按2、5元支付%支付;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支付;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按1、5万元计算%支付;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按0、9支付;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支付;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元计算%支付;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计算%支付;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计算%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支付。(2)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1。离婚案件每次支付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支付;20万元以上的,按0、5元支付%支付。2、侵犯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每件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的,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支付;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支付;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支付。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次支付50元至100元。(3)知识产权,无争议金额或价格,每次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价格的,按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4)每次支付10元。(5)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50元。(6)当事人提出案件,异议不成立的,每次支付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2)项、第(3)项、第(6)项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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