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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XX或者卫生主管部门对在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急救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全市院前医疗急救的组织、指挥、调度及实施工作;(二)通过院前医疗急救呼救专用电话二十四小时接受呼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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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与“XX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相应的组织。灾害事故多发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也可以设立相应的领导协调组织。
参保人员因急救抢救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办理了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在安置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办理了市外转诊的参保人员在转诊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因特殊原因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完成医疗费结算的费用,由本人全额垫付,出院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持下列资料到参保关系所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办理:(一)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二)异地安置人员需提供《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表》,异地住院须提供住院期间的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复印件和当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医疗机构定点证明和等级证明,市外转诊的参保人员需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申请表》;(三)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中药复式处方以及相关检查报告;(四)出院病情证明或死亡证明;(五)社会保险卡;(六)参保人或代理人身份证;(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储蓄账号。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政策依据:《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成劳社发〔2008〕120号)第二十七条2008年12月18日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并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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