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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破产,是指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依法在全体债权...
个人破产后债务怎么办?如何是自然人,不存在破产概念。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在独资企业财产不足偿还所欠债务时,要用个人所有财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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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破产后,我们可以视为其已经不具有了还债能力。那么此时对于其的债务问题,就可以从不具有还债能力进行分析。《民法典》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但目前社会上债务得不到偿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力偿还,另一种是有能力而拒不偿还。而《民法典》对此也仅作了上述原则性规定。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了,这就要经过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再付诸执行,也就是说债务人有多少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就拿多少。
财产保全措施1.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释】制度在破产法律制度中居于重要地位。当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本能,各个债权人必然争先恐后地参与到对债务人财产的争抢中,债务人或其工作人员也可能私分、转移、破坏债务人财产,这样必然会导致债务人财产的缺失和不完整,公平地清偿全体的目标就难以实现。因此,当债务人财产可能面临这种威胁时,经管理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可以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对债务人财产原有保全的解除对债务人财产已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单位,在知悉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有关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及时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解释】法律规定应当解除的保全措施,既包括民事诉讼保全措施,也包括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保全措施(如海关、工商管理部门等对债务人财产采取的扣押、查封等措施),还应包括刑事诉讼中公安、检察机关等采取的相关措施。3.对债务人财产原有保全的恢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08条的规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及时通知原已采取保全措施并已依法解除保全措施的单位按照原保全顺位恢复相关保全措施。在已依法解除保全的单位恢复保全措施或者表示不再恢复之前,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公司破产后债务怎么办公司的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破产财产清偿的先后顺序是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等。破产财产清偿的先后顺序:(一)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二)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共益债务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三)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额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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