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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函,是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的书面形式的意思表示,本身并不是合同。 其法律效力在于,符合要求的承诺书一经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但受要约人自己可以在承诺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撤回承诺函。
一、承诺函是否属于合同 单方面的承诺不是合同,但经双方同意了的,就是合同,是双方合意后的协议。 二、合同承诺的方式有哪些 从各国立法规定来看,对于承诺的方式,一般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如果要约没有对承诺方式作出特别规定,则受要约人可以采用如下方式来表示承诺: (一)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表示承诺,这种方式是在实践中经常采用的。 一般来说,如果法律或要约中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用书面形式承诺,则当事人可以用口头形式表示承诺。 (二)以默示方式表示承诺。这就是说要约人尽管没有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明确表达其意思,但是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和其他形式作出了承诺。我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承诺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缄默或者不行为不视为承诺。应当注意的是,默示不同于单纯的缄默或不行动。缄默或不行动都是指受要约人没有作任何意思表示,也不能确定其具有承诺的意思;而默示的方式虽不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作出的,但受要约人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或其他方式作出了承诺,而且从其行为和表现来看,可确定其具有承诺的意思。 三、什么是承诺的方式 承诺的方式,是指受要约人通过何种形式将承诺的意思送达给要约人。承诺的方式是否应作为有效承诺的一种要件,主要取决于要约的内容是否对承诺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要约中明确规定承诺必须以一定方式作出、否则承诺无效,根据要约的拘束力和意思自治原则,此规定为有效,那么承诺人作出承诺时,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在此情况下,承诺的方式成为承诺生效的特殊要件。如果要约没有特别规定承诺的方式,则不能将承诺的方式作为有效承诺的特殊要件。
承诺函是合同的一种。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承诺书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承诺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缄默或者不行为不视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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