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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应当与其按当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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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伙人对退伙前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伙人退伙时与合伙企业进行的结算以当时的财产状况为依据,发生在退伙之前的债务仍与退伙人存在关联,退伙人不能对此免除责任,退伙人对没有了结的合伙企业的事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对其他合伙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2、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是合伙的定义:《民法典》相关条款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侧重于体现人合性,即人与人之间的组合,以“感情”为基础,前提是合伙人之间的互相信任,“合把子”、“信得过”。强调的是一个整体性,不可分割性。 二是合伙债务的承担方式。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这里合伙债务,是指合伙资产所不足清偿的债务,合伙的全部财产在偿还债务后,仍然欠的债。对于债务,合伙人须负个人责任,亦即不以出资为限的责任,有可能“祸及”个人其他财产,故称无限责任。全体合伙人对于债权人,又须共同地连带负责,故称连带责任。但各合伙人之间,仍按份额或平等分配该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简单地说,对外“无限连带”;对内“按出资比例或协议”。 三是对于退伙后的债务承担问题。基于前面分析,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是无限追及无限连带的,故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具体最终责任承担,得依退伙协议,因为退伙时一般会达成退伙协议这类,对合伙期间的有关经营问题及可能产生的后果作一个界定和处理。如果退伙时达成协议退伙人不再其承担合伙期间的债务,依据民法“约定大于法定”原则,此约定对于合伙人之间有效,但对于债权人无效,因为债权人没有参与这个约定,无需遵守;但如果因债权人主张债权而导致退伙人承担了责任,退伙人可以依退伙时达成的协议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如果没有协议,应按出资比例或者原合伙协议承担。
退伙时与合伙人约定对退伙之前的债务不负责,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合同具有相对性,对退伙之前的债务不负责的承诺是合伙人做出的,对退伙之前的债务不负责的合同也是合伙人之间订立的,不是与债权人订立,对债权人没有任何约束。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合伙负担的债务,对外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退伙之后仍然需要对退伙之前的债务负连带责任,但是可以还完之后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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