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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唆犯实行过限和定罪处罚: 1、过度犯罪行为由过度行为实施者承担刑事责任,并根据过度行为定罪量刑;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
显然,教唆犯是教唆犯,不可能是实施犯。假如是实施犯,他就不会是教唆犯。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教唆犯是教唆他人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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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按照解释论的观点,该规定中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包括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即不包括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罪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这是因为:从刑法第二十九条在刑法体系中的位置来考察,该条是对教唆犯的规定,被设置在“共同犯罪”这一节中。那么,只有被教唆者构成犯罪,才成立共犯问题,也才成立教唆犯。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因被教唆者不构成犯罪,便无共犯可言,当然也不存在教唆犯的问题。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其实就是将其当做工具,对于教唆者来说,无异于其亲自实施犯罪,理论上称之为间接实行犯。因此,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仅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因此,对于唆使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不能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教唆、指使他人殴打别人同样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教唆犯教唆的对象必须是具有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因此,教唆者应当依法对其犯罪后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教唆14岁以下的人犯罪,或者教唆14岁以下的人犯法律规定以外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由于这些教唆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在这些情况下,教唆犯与教唆人之间没有共犯关系,教唆犯应当对使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所犯罪承担全部刑事责任。量刑应当根据案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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