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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的效力: 1、终结诉讼程序。 2、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得再行起诉。 3、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起诉或上诉法院非经法定程序不得...
1、终结诉讼程序,法院调解生效后,说明人民法院最终从法律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结束了诉讼程序。法院调解结果,不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随意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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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一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它既是对双方当事人协商结果的记载,又是对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调解协议的证明。 1、终结诉讼程序,法院调解生效后,说明人民法院最终从法律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结束了诉讼程序。法院调解结果,不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变更或作出与原调解相抵触的裁判。 2、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得再行起诉,但是调解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撤诉的离婚案件等几类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除外。 3、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或上诉人民法院非经法定程序也不得撤销调解书和改变调解书的内容。 4、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生效调解书,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的法律效力。 1、实体法的法律效力实体法上的效力表现为诉讼前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因调解书生效而消失,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依据调解书中记载的调解协议的内容而确定。 2、诉讼法上效力诉讼法上的效力表现为三个方面:(1)结束诉讼程序。调解书生效,表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通过诉讼得到解决,诉讼程序因此而结束。(2)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和再行起诉。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为了保证自愿性,法律允许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由于法律已经为调解的自愿性提供了充分的程序保障,所以对已生效的调解书不允许当事人再提起上诉。已生效的调解书与生效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它们已从法律上最终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因此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同一被告再次提起诉讼。(3)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生效调解书和生效的判决一样,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将调解书作为执行根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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