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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1、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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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其解散清算条件主要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法律对清算组的成员的规定有,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破产时,关于法人涉及的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企业法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四)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五)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六)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由该企业法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七)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本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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