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因国家安全、重大任务或者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实施无线电管制的,由省人民政府和军区批准,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军区电磁频谱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协...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无线电频率划分,是指将某个特定的频带列入频率划分表,规定该频带可以在指定的条件下供一种或者多种地面或者空间无线电...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部(委)直属、省直属单位以及覆盖和服务于两个以上市(地)行政区域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雷达、导航、卫星通信地球站、微波站、短波无线电台(站)、广播发射台、电视发射台(含差转台)等需要在全省统筹布局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受理,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市(地)所属单位以及覆盖和服务于市(地)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审批,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通信范围或者服务区域涉及两个以上的省或者涉及境外的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国家规定权限和程序对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的;(二)未依法审批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三)未依法对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检测的;(四)未依法履行无线电监督检查职责的;(五)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出租或者出借无线电台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借无线电频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分配、指配的决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52人已浏览
445人已浏览
2,224人已浏览
56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