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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即被告人不等于罪犯,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
无罪推定,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因此,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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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因此,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应该说这一原则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诉讼地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无罪推定原则,是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为目的的,而与之相适应的审判方式也必然是强调控辩平等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我国法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有罪前,既不认为被告人是罪犯,也不认为被告人没有犯罪嫌疑,而是实事求是,进行调查,客观地收集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根据事实来确定。
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的原则包括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疑罪从无规则。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区别主要是定义不同和确立的意义不同。 一、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无罪推定的原则如下: 1.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一项国际通行的法治原则,不仅被法治国家的国内法确认,而且被一系列国际法文件认可,成为最低限度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刑事诉讼法》第50条正式作出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法律规定。 2.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对于控诉机关处于弱势的诉讼地位,这是因为控诉机关的背后是强大的国家公权力。 3.疑罪从无规则 疑罪,即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存有疑问或不足以证明其有罪,司法机关在此种情形之下即身处一个两难的境地,它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也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 二、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区别 定义不同: 无罪推定,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诉法第12条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规定为刑事诉讼制度的一条基本原则,有人据此认为我国新刑诉法采用了外国法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这种认识并不确切。首先,应该明确,外国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包括被告人对被控罪行有权保持沉默,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均享有充分的辩护权,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举证责任,案件事实认定遵循“疑罪从无,疑罚从轻”原则等诸多内容,我国新刑诉法对此并没有全盘照搬,而是进行合理的取舍,确立了自己的特色。例如,根据新刑诉法第93条,第139条和第155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被告人必须回答公诉人及审判人员的讯问,因而均不享有沉默权。新刑诉法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的主要含义有两条:第一,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依法独立享有对被告人的最终定罪权,具体体现在新刑诉法第12条的规定和取消了人民检察院的免予起诉决定权。值得的注意的是,这里强调的是“最终定罪权”,无罪确定权仍由公安、检察及法律规定的其它特定机关通过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手段不同程度地依法行使。其中,对于相对不起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在“不起诉决定书”中仍应确定“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因其符合新刑诉法第142条之规定,决定不予起诉。因此,检察机关对部分案件不起诉决定权仍属广义的定罪权。第二,在人民法院依法确定被告人有罪之前,任何人不得将其作为有罪的人对待。此条为无罪推定原则的关键性内容。受刑事追究的人,即使其犯罪事实已相当清楚,证据已足够充分,即使其民愤极大,即使高层已有“明确”指示,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从法律上仍不能确定其有罪,因而不能将其作为有罪的人对待。这是树立法律权威性的必然要求。任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主观臆断和感情用事都是极其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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