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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有犯罪预备,如果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就会构成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主观上为了犯罪 (二)客观上实施了...
1、一般会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期。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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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认可了这一学说,规定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强奸罪犯罪预备但未强奸他人会不会被量刑,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在一般情况下,由于预备犯仅仅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还没有着手实施犯罪,也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结果,其社会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因此,在对预备犯的处罚上可以轻于既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据我国刑法,强奸罪的起刑点为三到十年,情节严重的可判十到十五年,造成重大损害的,最多可判无期徒刑至死刑。量刑情节会有所不同,视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与主观恶性而定,比如在无人地区强奸了一个30岁的女性,进入之生殖器进入女性体腔为强奸罪的既遂,不可能再回归终止形态觉得后悔又不做了,随后去自首,这样的也会判刑。 拓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又叫性暴力、性侵,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中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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