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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2022-09-22
因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六)项征收房屋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拟征收房屋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并取得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二)拟征收房屋项目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取得规划选址与土地预审相关文件;(三)已按程序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求意见;(四)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五)具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方案。因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征收房屋的,应当同时具备前款规定条件,且建设项目已纳入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因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征收房屋的,应当同时具备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条件,且建设项目已纳入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具有已经批准生效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政府实施土地整备确需征收房屋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本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土地整备年度计划的要求,并具有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的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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