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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不可以参加公司的股东会议,没有表决权,但可以受委托以受托人名义参加并表决。 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
股东可以参加股东大会。只要股东持有公司的股票,无论多少,当然是以正当方式获得的,都可以参加股东大会。公司会前会发布通知的,股东可以选择亲自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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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隐名股东的说法,那么如果我们想把隐名股东转化为显然应该满足什么条件呢?正确的思路应该是直接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对外转让股权规则。首先,名义股东和实际投资者必须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才能谈其他股东的同意,其他股东的同意才有意义。只有一半以上的其他股东同意,不能代替明名股东做出处分意思和行为。隐名股东不得主导公司变更股权登记。毕竟明名股东虽然叫明名,但明名的定语并不限制其股东权利本身。他有完整的股东权利,隐名投资关系只作用于隐名股东和明名股东之间,隐名股东不得无权处分。如果名义股东不同意转让,在约定股权转让义务时不愿意转让其股权。此时,实际投资者只能主张名义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其与名义股东的隐名投资合同关系,要求其履行合同约定,处分股权所支付的债务。通过法院判决的强制力取代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意思,从而做出股权处分行为,满足股权转让的要求,促进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股东可以参加股东大会。只要股东持有公司的股票,无论多少,当然是以正当方式获得的,都可以参加股东大会。 公司会前会发布通知的,股东可以选择亲自出席股东大会;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出现投资收益归属等纠纷,隐名股东可以起诉名义股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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