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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
《保险法》第12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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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1)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有从事机动车交通意外职责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却或者拖延承保。(2)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纪、住所、身份证或者行驶证号码(组织组织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意外的情况以及保监会限定的其他事项。(3)签订机动车交通意外职责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牌照号码、保险时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赔付电话号码。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不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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