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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合同的转让?有什么效力?

2021-04-10
1、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 对内效力是指债权转让在转让双方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为: (1)债权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将作为新债权人成为权利的主体;转让人则将脱离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权利转让,则受让人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权人。 (2)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如抵押权、利息债权、定金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也将随主权利的移转而发生移转,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 2、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 对外效力是指合同权利转让对债务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为: (1)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仍然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不构成合同的履行,造成受让人损害的,债务人负损害赔偿。原债权人接受履行的事实则构成不当得利,受让人和债务人均可请求其返还。 (2)债务人负有向受让人即新债权人作出履行的义务。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根据《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下列权利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这种类型主要有: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人对受雇人的债权;以选定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如某个特定演员的演出活动;属于从权利的债权,如保证合同等。 (2)按照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债权。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债权转让,不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债权人转让权利,只要与受让人达成一致,合同即生效。但是债权转让的效力要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则以通知债务人为必要。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而且通知一旦到达债务人,除非受让人同意,不得撤销。

相关法规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内容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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