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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批捕,公安机关办理取保候审。一般来说不会撤销案件的,除非是轻微的刑事案件,情节非常轻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才能撤销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决定逮捕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公安机关没有采取逮捕措施,在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认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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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发现逮捕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撤销批捕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对已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1、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十四日内决定逮捕,有确凿证据的,可以立即决定逮捕。 2、《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103条、第10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审查处理,即对已被刑事拘留的,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之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99条规定:对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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