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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年报步骤为: 1.登陆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查到所在省市点击进入 3.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报】 4.选择【新用户注册】 5.按...
根据《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3号)第四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到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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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工商局年检的时限--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51号)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年度检验的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便于工作衔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非公司企业进行年度检验的时间也相应由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调整为3月1日至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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