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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根据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中是否确实起到了实效作用,来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既要满足《刑法》四十八条所规定的法律条件;也要满足该条说...
依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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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分析判断被告是否确实在公安机关逮捕同一犯罪中发挥了有效作用。不仅要满足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法律条件,还要满足本条规定的事实条件。在司法实践中,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毒品犯罪工作研讨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从这个角度列出了以下四种情况:(1)被告现场识别、识别;(2)带领公安人员逮捕同一犯罪;(3)被告提供了有关机关或有关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线索,逮捕同一犯罪;(4)被告解释了与同一案件的联系方式,并根据要求联系对方,积极协助公安机关逮捕同一犯罪,属于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同一犯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认定规定如下: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犯罪应综合全案各种情况,如果被包庇的毒品犯罪分子所进行的毒品犯罪情节轻微,毒品数量很小,受刑罚处罚较轻,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也比较小,那么包庇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就小,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罚。在实践中要注意正确区分本罪与知情不举行为的界限。“知情不举”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分子,而不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也没有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对犯罪分子也不提供积极帮助,表现为消极不作为,这种消极不作为,由于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知情不举罪,因此不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二)本罪与包庇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包庇的对象不同,前者包庇的对象,必须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后者所包庇的对象,则是除上述犯罪以外的刑事犯罪分子。
对于毒品犯罪,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类似情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幅度要适当宽于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 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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