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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①具有本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②已婚家庭或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上单身...
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具有南宁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并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经济适用房申请者为已婚家庭或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无房或现住房人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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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是建在茶园,海棠溪以及弹子石等片区.如果要购买的话,必须满足在南岸区连续工作二年或断断续续工作五年以上者,而且还有一些相关的政策法规限制!相关政策参考:一是加强申购人监督管理。严格审查申购人条件,对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要追回已购住房或由购买人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普通商品房的价格差。二是加强审查单位和部门监督管理。严格监督购买程序各个环节,对有关单位为申购人出具假证明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的责任。三是加强建设单位监督管理。擅自向未取得《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认定通知单》的家庭或个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要限期收回住房。不能收回的要补足价差,并对建设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四是加强权属办理登记监督管理。申购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向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登记。五是加强售后监督管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自购买之日起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市建委住房建设处称,按《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暂行办法》规定,我市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对象严格限制在四类家庭和个人:无房或现人均住房建面未达到本市人均住房建面60%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年收入未达到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人均年收入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进城务工农村家庭及外地来渝常驻人员;驻渝部队和人武部、预备役部队等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根据《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文件南府发【2009】70号)的规定,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须符合四个条件,包括:1、非农户口,户口所在地在南宁市并且居住或工作在南宁市;二、已婚或30岁及以上大龄单身人员;三、无房或住房建筑面积不足人均16平方米;四、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由于您提供的情况太简略,我无法判断你们夫妻俩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现附上有关规定,建议您对照以下规定进行判断。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文件南府发【2009】70号)的有关条文:第二十五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二)已婚家庭或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三)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16平方米(含);(四)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及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住房价格、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它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收养关系。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第二十七条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达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易地交流调动到我市的干部职工,在原工作城市购买过房改政策性住房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家庭,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与原购住房面积之和超过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面积部分,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1、南宁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包括有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向户口所在的街道办提出申请2、并填写《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和《共同申请人审查表》3、然后申请人将需要提供资料交到户口所在地的城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街道办进行审核4、审核通过的送南宁市经济适用房住房建设发展中心,由发展中心进行复审。5、复审通过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并等候通知参加选房;6、选好房后,凭选房确认书、身份证、购房通知书原件到南宁市望园路5号房改办6楼售房科办理《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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