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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赔偿责任的意义是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6条第2款的规定,第三者侵成损害结果的,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安全保障义务人有...
补充赔偿责任的含义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第三人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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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的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因为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列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安全义务是法律在综合考虑调整商业活动秩序中建立这一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和道德需求后,根据诚信和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律义务。 具体而言,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进入服务场所的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义务。其义务主体是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公民、法人或法定安全义务或实际控制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1、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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