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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可以提前解除的。 监视居住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但是如果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到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
可提前解除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监视居住的措施,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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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核实被监视居住人后,及时指定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居所所在地派出所执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执行监视居住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原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变更监视居住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原决定机关的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核实被监视居住人后,及时指定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居所所在地派出所执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执行监视居住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原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变更监视居住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原决定机关的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
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此外,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九条 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人民法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有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控告或者举报,并报送或者移送本规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承担监督职责的部门。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和人民法院提供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及相关案件材料。经审查,发现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纠正:(一)不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的;(二)未按法定程序履行批准手续的;(三) 在决定过程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综上所述,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监控居住可能会提前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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