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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
刑事案件立案后能撤案,但是是有条件的: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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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审查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并通知控告人不立案的原因。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二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是指可以根据现有材料说明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包括准备犯罪、犯罪未遂、既遂或者中止。2、立案的法律条件——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立案材料属于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得立案: (1)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 (3)经特赦免处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
1.立案的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有犯罪事实,是指根据已有的材料能够说明存在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包括预备犯罪,正在实施犯罪,犯罪未遂、既遂或中止。 2.立案的法律条件依照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所存在的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1) 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2) 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3) 特赦免处罚的;(4) 依照刑法告诉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销告诉的;(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 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二)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三)经特赦免除处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知处理的犯罪,未告知或者撤回告知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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