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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XX 申请人因XX有限公司诉XX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XXX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事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申请法院撤销X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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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应当交给承办保全案件的法官。这位法官会按照本院的规定进行处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后,申请保全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对该被保全财产解除保全。
第一,异议人认为分配方案中予以全额分配的数额有误,其中土地租金146334元、电费6589元、工人工资175190元不应计算在全额分配内优先受偿,异议人认为,贵院将土地租金、电费、工人工资进行全额分配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即使按照如皋市人民法院的全额分配方案,账面上拍卖款应剩余703820元,而不是贵院所称的666476元。而且对于案件执行费53292元、执行费用200元、电费6589元,贵院在优先分配时已经将这一部分费用予以全额扣除,不应在剩余的账面拍卖款中又重复扣除,再来确定可以用于分配的款项。 第三,计算异议人可以参与分配的债权总额时,没有将包括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作为执行标的,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第四,对异议人的建设工程款债权作为普通债权进行分配是法律适用错误。异议人认为,根据《民法典》28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执督字第45号《关于对人民法院调解书中未写明建设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以(2007)执他字第11号函答复:“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无需当事人另外予以明示”的规定,应对异议人的工程款在标的物变卖价款范围内进行优先受偿。再说,异议人的工程款大部分是用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如果按照普通债权处理,可能因此使拖欠的农民工的工资问题始终不能解决,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此致如皋市人民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财产保全措施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2、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3、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财产保全裁定的; 4、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裁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xxx 住所地:xxx 委托代理人:xxx工作单位:xxxx 贵院xxx第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申请人xxx(财产);现申请人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在民事诉讼的判决作出以前,申请人并不一定败诉,因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应受法律的保护,申请人不应该承担因财产保全而带来的损失。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如果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就不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综上,申请人愿意提供与保全财产等价值的货币作为担保,请求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签字或盖章)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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