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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房产抵押公证的流程是怎样的?

2022-08-12
接受产权明晰、变现能力较强的商品住房和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物,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用于抵押的房产与贷款经办机构必须位于同一城市,个人抵押购房贷款不接受异地抵押物; 2、不接受评估现值在10万元(含)以下的房产作为抵押物; 3、已办妥产权证明,产权清晰,可上市流通并能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没有产权争议等不利变现的情况; 4、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房产结构完好,水、电、环保交通、城建、物业管理等各项配套设施和服务齐全,不存在纠纷和问题,不在政府规划的拆迁范围内; 5、抵押物为商品房的,房龄一般不超过20年,且贷款授信期限房龄,原则上不得超过40年;抵押物为商业用房的,房龄一般不得超过20年,且贷款授信期限房龄,原则上不得超过30年; 6、原则上不接受闲置超过6个月的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物。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八条【抵押权的保护】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条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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