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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有: (1)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关于单独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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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费部分凭医院票据能够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17号]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在该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03年5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做出答复,根据该批复的精神,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在刑事案件审结后以另行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中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内容的部分,不予支持。所以你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法院不能支持。
刑诉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明确放弃诉权,在刑事案件审结后,附带民事原告是否还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民法的相关规定完全可以推导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同时,刑诉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由此也可以得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结论。
(1)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后不能再提起民事诉讼;(2)因为已经赔偿说明已经履行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或调节,另行再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二理”的民事诉讼原则;(3)如果对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满意,可以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超出了上诉期的可以依法申请再审。(4)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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