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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执行包括对行政裁判的执行和对非诉行政行为的执行。 1、对行政裁判的执行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救济,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无自行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行政机关应当在申请前督促当事人自行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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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结束后,如果当事人拒不申请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由其他行政机关、第三人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认为被告所在地法院难以公正审理的,可以向受案法院申请其他法院管辖,受案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决定是否将行政案件移交被告所在地以外的法院管辖。异地管辖行政案件是指《关于异地管辖行政案件的规定》确定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以外的法院管辖,上级法院以指定方式将行政案件移交被告所在地以外的法院管辖。《条例》指出,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向当地法院起诉的,当地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者在受理后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对于三类案件,上级法院可以通过指定管辖确定异地管辖法院。这三类案件是: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直接向上级法院起诉的,上级法院可以在受理案件后指定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或者其他法院管辖;下级法院认为不适合审理,需要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当事人认为被告所在地法院难以公正审理的,可以向受案法院申请其他法院管辖,受案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报请上级法院决定。同时,《条例》要求被告所在地法院认真配合,协助异地法院审理案件,确保案件依法公正及时审理。为了便于实施,高院还制定了全省中级人民法院异地管辖分工方案,要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制定辖区内基层法院异地管辖分工方案。
你找的是这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03月10日(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8号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驳回起诉; (三)管辖异议; (四)终结诉讼; (五)中止诉讼; (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八)财产保全; (九)先予执行;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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