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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量刑,是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组织播放淫秽电影、视频等视频产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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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于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该如何正确的认定? (一)本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限 1、两罪所规定的淫秽物品的范围不同。本罪规定的淫秽物品的范围只是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而传播淫秽物品罪所规定的范围不仅包括音像制品中,而且还包括淫秽书刊、照片等其他淫秽物品。 2、两罪的犯罪行为方式不同。本罪的犯罪行为方式要求具有组织播放的行为,即要有召集众人观看的行为,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犯罪行为方式较前者多,它包括出借、传阅等多种传播行为方式。 3、两罪的犯罪标准不同。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组织实施了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本罪。而传播淫秽物品罪则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
两罪的犯罪客体、犯罪主体具有一致之处,主观上都表现为直接故意,在客观上都有组织行为,两罪的主要区别是组织内容不同。组织淫秽表演罪界定组织的是淫秽表演,属于现场表演;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的内容是播放淫秽音像制品。而且在组织淫秽表演罪中如果没有组织行为,仅淫秽表演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而在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中,若没有组织行为,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仍然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十条第二款 组织播放淫秽电影、视频等视频产品超过15-30次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组织播放淫秽视频产品罪定罪处罚。第十六条出版单位应当事先与他人通谋,以其他形式出售、出租或者转让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出版号、版号,并由他人进行本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和社会保障情况,在本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金额和数量标准范围内,确定当地实施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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