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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的费用可以自己亲自去交,也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去交,将公告费用直接交到报社或者电视台。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过...
费用由原告先行垫付,待判决胜诉后,可要求对方来承担。(通常情况下已经在其诉讼请求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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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投递费用一般由原告替换。判决生效后,胜诉方提前交付但不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败诉方向人民法院缴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同意败诉方直接缴纳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以公告的方式,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有如下要求: 1.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所适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2.公告的法定期限是 60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 3.公告的方式。可以是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4.公告的内容。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以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以及逾期不出庭的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的主要内容,属于一审判决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用公开宣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时间,即视为送达。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采用。方法: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张贴在人民法院布告栏内或公共场所,或者登报、广播、在电视上播映。国内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凡采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应当记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并将有关情况附卷备査。[1] 中文名 公告送达 概述 法律术语,在受送达人 技术要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主要问题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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